都邦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2015-01-17 10:1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都邦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保障期限: 1-5年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八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详细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所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责任包括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雇主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 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 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与上述损失赔偿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五条 雇主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保险合同第四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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