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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条款

2015-01-16 10:5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

  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

  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

  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

  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

  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2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

  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

  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

  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

  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

  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

  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

  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

  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

  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

  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

  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

  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

  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单程、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