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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09:4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 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关于重大疾病 的释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

  (4)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 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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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合同),我们 自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之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 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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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第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 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 分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取消被保险人资格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 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我们的投保规则规定,补交保 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 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八条 我们行使本合���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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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