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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3:31: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

  2.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及初次投保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已经怀孕;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5.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健康体检;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9. 被保险人患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期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致的流产或引产。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团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投���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