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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5-03-05 11:4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 若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女性器官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类风湿性关节炎,我们按约定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费。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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