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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纵横四海境外旅行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0 09:1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一款所列第(1)、(9)、(10)、(13)、(14)、(16)至(18)、(24)项责任免除事项。

  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丧葬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不需负责给付的丧葬费用;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本条第一款所列第(1)、(9)、(10)、(13)、(14)、(16)至(18)、(24)项责任免除事项。

  六、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被保险人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时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将短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4)投保人破产、解散;

  (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1)至(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计算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附加合同有应付而未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应付未付保险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医药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二、在申请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条 释义

  一、疾病:指被保险人身处境外时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疾病性质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为准。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护士: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