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4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和装置;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
十二、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疾病,且在本次旅行前已知的一直患有的疾病及其康复期内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赛跑、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十八、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十九、任何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二十、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二十一、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二十二、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二十三、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四、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十五、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二十六、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需求;
二十七、任何慢性或晚期定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染性疾病、获取移植器官(包括人造移植)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八、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二十九、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属或旅伴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之事由,导致救援机构之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
三十、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三十一、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