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8 09:3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且未享受过救援服务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享受过救援服务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通知本公司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和任何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丢失其旅行文件,被保险人务必在事发后的24小时内向当地警察局报警并索取书面报警证明信,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和任何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发生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被保险人需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十九条 理赔须知
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若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预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代付款。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司法管辖
本附加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第五部分 释义
1.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含5人)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2. 境外旅行:指被保险人为从事旅游、洽谈公务、探亲、学习、培训活动而发生的赴抵境外、于境外两处或多处之间旅行及由境外返回的全部过程。其中,“境外”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也按“境外旅行”处理。
3. 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地区,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4.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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