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10:3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为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
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 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 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46号,2010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 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 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 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 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 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 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
定。
3.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 的合理费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