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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11:0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14日、21日、30日、45日、60日、75日、90日或1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