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0 11:0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8 境外 附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
(2009 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君龙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
Œ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为两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180
天,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 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 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
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 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
鉴定机构鉴定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 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 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 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照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
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