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援助及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2014-11-24 10:0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20。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期满、解除、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援助电话与援助机构联 系,由其指挥援助网络提供援助。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而无法与 援助机构取得联系的,其保险事故的通知可放宽,但须提供当地救援或者急救机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为紧急援助及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援助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援助并 承担相应费用,我们接受的索赔通过援助机构进行。
20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 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不同保险期间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天数
30 天及以下31-90 天91-180 天181 天及以上
满 300 天———60%
满 270 天但不满300 天———50%
满 240 天但不满270 天———40%
满 210 天但不满240 天———30%
满 180 天但不满210 天———25%
满 150天但不满180 天——50%0
满 120天但不满150 天——40%0
满 90 天但不满 120 天——25%0
满 60天但不满90 天—30%00
长生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援助及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条款8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由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援助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应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如援助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
人应在援助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 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 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最 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 予以解释。但是,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