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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26: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

  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

  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 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 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 额等额增加;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 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 理费数额等额减少;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如果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 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 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 额减少;

  (6)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 数额在年金转换日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 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5%。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们将在每月的结算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 账户中扣除。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应交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按保单 账户价值实际余额提取该期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目前,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5 元。我们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 金额不超过 30 元/月。

  5.4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 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 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 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5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目前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

  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

  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如果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

  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6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 的部分领取 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 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 数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 续费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 额减少。

  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费 25 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 高金额不超过每次 100 元。

  5.7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或您部分领取时申 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目前的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第 1 保第 2 保第 3 保第 4 保第 5 保第 6 及以后

  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5%4%3%2%1%0%

  我们可以在不超过下表列明的最高收取标准的范围内,调整退保费用的收取比例。

  最高收取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第 1 保第 2 保第 3 保第 4 保第 5 保第 6 及以后

  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10%8%6%4%2%0%

  5.8 年金转换选择 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

  权 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 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 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