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智富锁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0 14:2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智富锁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和累计已申请年金转换的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2) 您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和累计已申请年金转换的金额×10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当日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意附加智富锁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3]第 163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智富锁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 附加合同的满期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为以下两个日期的较早者:
(1)主合同满期日。
(2)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 和累计已申请年金转换的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2) 您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 和累计已申请年金转换的金额×10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当日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若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资料和证明。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须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1.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3.1.2 满期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3.2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趸交保险费(一次性付清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趸交保险费,即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当您申请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趸交保险费的金额。
4.2 追加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同一主合同下的其他附加合同的红利或生存给付保险金,或者以上红利和生存保
险金之和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追加保险费。
同时,您也可以书面申请额外追加保险费,当您申请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追加保险费的金额。
5 保单结算
5.1 万能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单独账户,账户资产的投
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根据我们设立的万能单独账户,我们为您的保单设立相应的个人万能账户。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所支付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个人万能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5.2 结算利率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月结合万能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结算周期(上个自然月)的结算利率(年化利率)并在每个结算期期初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 = 结算利率
5.3 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 (相当于月利率0.1652%)。实际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但不低于最
低保证利率。
5.4 初始费用 对于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以及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收取每笔不超过 5%的初始费用。具体收取比例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追加保险费中来源于主合同的红利、生存给付保险金的部分,我们不收取初始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保留在未来调整初始费用的权利,但不超过每笔5%,且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要行使该项权利,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5.5 保险单月费用 保险单月费用包括本附加合同的��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在每个保单月份(12.1)的首个工作日,我们从您的个人万能账户中收取
当月的保险单月费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管理费最高为每月20元,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12.2)为零。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保留在未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权利,但不超过每月20元,且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要行使该项权利,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5.6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个人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当期账户利息 + 当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 - 当期部分提取账户价值 - 当期保险单月费用
(1)账户建立时,您的账户价值初始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及当期保险单月费用后的余额;
(2)我们每月结算您的账户利息后,您的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部分提取账户价值后,您的账户价值按部分提取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4)支付追加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5)扣除保险单月费用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所扣除的保险单月费用等额减少。
5.7 账户利息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合同终止 时结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每日24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个结算周期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
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在非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个结算周期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月利率
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5.8 部分提取和退保手续费
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选择部分提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我们将按以下公式收取部分提取或退保手续费:
部分提取或退保手续费 = 部分提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时账户价值 × 部分提取或退保手续费比例
本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最高比例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及以后
部分提取或退保手续费比例 5% 4% 0%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保留在未来调整部分提取和退保手续费的权利,且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要行使该项权利,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上述账户价值为我们接到您的部分提取申请书或者解除合同申请 书当日的账户价值。
6 如何进行部分提取
6.1 部分提取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部分提取您的个人万能账户的账户 价值。
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同时,提取后账户价值的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额度,否则我们将把您的个人万能账户剩余的账户价值与申请提取的金额一并退还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 年金选择权
7.1 年金转换权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十年且有效的前提下,您可以从我们提供的三个年金转换年龄选项中选择一项,在您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您可以与我们签订年金转换合同。
我们提供下列年金转换年龄选项:
(1)被保险人年满55周��;
(2)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3)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
若您行使年金选择权,并与我们签订年金转换合同,我们将按照年金转换合同的约定,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计算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并自您与我们签订的年金转换合同所约定的保险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未领满20年年金,我们将按照年领年金金额的20倍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满20年年金,则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7.2 年金转换系数 年金转换系数是被保险人到达您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时每 1,000 元的账户价值可转换的年领年金金额。您行使年金选择权时,我们
将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进行转换。
7.3 年金转换方式
您行使年金转换权时,可以选择完全转换和部分转换。
若您选择完全转换,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在转换当时的全部个人万能账户价值进行转换。从您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之后的首个保险单生效对应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
若您选择部分转换,您须确定部分转换比例。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在转换当时部分转换所对应的个人万能账户价值进行转换(部分转换所对应的个人万能账户价值=转换当时的全部个人万能账户价值 ×部分转换比例)。从您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之后的首个保险单生 效对应日24时起,部分转换之后的个人万能账户价值按部分转换比 例相应降低。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时,若您已向我们申请了主合同及同一主合同下的其他附加合同的红利或生存给付保险金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追加保险费,您须重新选择上述红利及生存给付保险金领取方式。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其中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为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若在某一保单月份的首个工作日,您的个人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附加合同的当月应付保险单月费用,则自该保单月份首个工作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将首先扣减本附加合同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
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补交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的个人万能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将继续按本附加合同5.7款累计利息。
若个人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费用,我们将通知您追加保险费。
9.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追加足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您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我们将您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转入您的个人万能账户,并从您的个人万能账户���扣除截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时您所欠的保险单月费用。
若本附加合同持续效力中止满2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账户价值。同时,我们不再接受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的申请。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4)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其中,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为我们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当日的账户价值。
12 释义
12.1 保单月份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月份。
12.2 风险保险费 指我们为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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