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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

2014-08-20 14:1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保险条款的。

  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该附加合同保险费和该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该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该附加合同保险费和该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该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您申请转换时我���提供的规则确定。

  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

  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我们的投资策略

  我们立足于长期稳健的经营,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坚持资产与负债匹配并结合自身条件和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努力保持分红水平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红利及红利分配

  1.红利的来源

  红利来源于利差、费差、死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预定费用率假设、预定死亡率假设等)的盈余。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将红利分配额度的70%分配给您。

  2.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保险产品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给付,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

  合同解除

  1.犹豫期及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您可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 元。

  2.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将计算收到材料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10 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其他权益

  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您可以享受下述三项现金价值权益,如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的,还须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其中现金价值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和各保单年度累积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在保单贷款合同中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2.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选择了自动垫交保险费功能的,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交付应交保险费,且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等于或大于您应交的保险费(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应交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垫交时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当您未偿还的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初始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所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先行扣除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我们为您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险费。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您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您每次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如果您仍需交付保险费,则以后需要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年满18 周岁前发生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则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该附加合同保险费和该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该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信息披露

  我们为您提供了两种查询途径,以保证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保单的运作状况:

  1.恒安标准人寿客户服务专线:400-818-8699,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客户服务专线查询您个人的保险单状况。

  2.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向您寄送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并详细描述您获得的各项红利及红利的计算方法等,以便您能全面了解您个人的保险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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