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珍爱相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8-26 09:4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您与我们签订的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也是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的,以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 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
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2.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3.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本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 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 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 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 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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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L 司字[2011]261 号 附件:2.2
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 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包含以下三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 则均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一、初始保险金额 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将计入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基数。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由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生存保险金
组成。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
未满 60 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
年满 60 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 和:
(1)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 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 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HASL 司字[2011]261 号 附件:2.2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
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
次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
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二
种:
1、体恤金红利 本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的,
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 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特别红利 本合同非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
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 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将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初始保险
金额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
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在交费期间内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
3.2. 宽限期
HASL 司字[2011]261 号 附件:2.2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 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