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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8-26 09:30: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 金领取方 式

  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

  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

  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 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 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险 费的自动 垫

  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

  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 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 0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并收取利息。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 除合同的 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