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
2014-08-25 16:1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 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五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 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且 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 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 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 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不想继续交纳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 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合计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未领取红利本息一次交清本合 同的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相应降低,附加合同终止,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 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享有保险单借款、红利分配等权益。
第二十四条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 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 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 红利累积账户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七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 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十天内 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1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 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 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 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八部分 名词释义
第三十二条名词释义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和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 力(注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