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8-25 16:0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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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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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后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保险金额。增加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中止而中止。
二、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三、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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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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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本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有效期间满2年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保险金或红利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红利。
6.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2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办理减额交清当时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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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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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变更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 6 页,共 10 页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8.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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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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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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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10.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