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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色年华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0:3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色年华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金色年华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270号,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3)、跳伞、攀岩(见 10.14)、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 10.16)、特 技表演(见 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责任免除

  2.4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保险金的2倍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

  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

  度数计算。

  满期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