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亲亲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0:2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下表各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则本公司将按照下表中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龄(周岁) 给付比例
15,16,17 10%
18,19,20,21 25%
25 40%
30 60%
男性60 或女性55
及其后的每一年龄第一年9%第二年起每年在上年基础上增加1%
第三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三)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费,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止。
第七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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