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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尊享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11:01: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

  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保单红利

  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

  计算。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

  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

  款本金计息。

  7-5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

  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

  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合同效力

  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

  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