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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10:19: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7 保险单年度末:指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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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终止当时的“红利年金保险金”;若本 合同在满期日前由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以外的其他原因终止,我们按《红利年金 现金价值表》(��表三)给付终止当时的“红利年金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基本保险金额;

  2.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其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具有的 生存年金之和的 1.1 倍;

  3.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累计“所交保险费8”的 1.1 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

  年金。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 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9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10,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8 所交保险费:根据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所确定的年交保 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9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0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并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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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我们自动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解除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