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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4 09:4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围 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 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 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 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 度等。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 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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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

  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保 险期满。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生 存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六(16%)于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 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十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保险期满。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

  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

  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

  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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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