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世无忧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2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四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一)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办理效力恢复;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