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8:4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1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
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致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12、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追加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追加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 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基本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