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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成长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偿还 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 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 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

  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 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 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22。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

  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 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 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

  21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 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22标准体:指经保险公���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 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