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祥云顺意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3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恢复10.6酒后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8.合同解除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受益人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8无有效行驶证
3.2保险事故通知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9机动车
3.3保险金申请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0现金价值
3.4保险金给付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1复利
3.5宣告死亡处理9.3年龄性别错误10.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顺意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顺意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 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 效后第 15 日的 24时自动终止。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 10.4);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10%;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