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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0-08 11:4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 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每份趸交人民币 1000

  元。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权的限制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和性别确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