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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30 11:08: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保证账户及盈余账户 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保证账户和盈余账户。

  保证账户用以管理被保险人交费、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扣代交保险费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费三项交

  费。盈余账户用以管理保证账户产生的红利,通过对保证账户中不同的交费产生红利进行记录,确保被保 险人利益。

  本公司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扣除约定首期管理费后记入被保险人保证账户并依据本合 同预定利率按经过日数以年复利累计,且在约定保单年度内每年年末按该笔保险费在保证账户中余额扣除 约定续期管理费。

  经���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集体保证账户和集体盈余账户,集体保证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

  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保证账户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集体保证账户在扣除

  约定管理费后依据本合同预定利率按经过日数以年复利累计。

  集体盈余账户用以管理集体保证账户产生的红利以及注销被保险人盈余账户时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

  的红利。

  第八条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交费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扣代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红利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 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红利的权益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九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

  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则该红利将于红利分配日(6 月1日)分配至盈余账户和集体盈余账户, 盈余账户和集体盈余账户中的红利按本公司当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累计。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提供分 红报告,告知投保人保单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没有红利,则不进行红利分配。 投保人可以申请红利给付或将红利作为保险费全部或部分转入被保险人保证账户。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

  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