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镶玉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0:4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9.8)、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9.9)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五。 如何交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您可以选择三年交或五年交。年交保费必须是一千元的整数倍。
5.2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您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5.4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六。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9.10)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即行中止。
七。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