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富贵106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0:13: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 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因这部分利益是 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 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
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 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
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
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借款利率按照保单贷款利率执 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
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