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锦绣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09:3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 立的“交银康联锦绣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如果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至被保险人
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共10种,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 本��同期满日24时止。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比例
不足一周岁 百分之二十 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 百分之四十
满两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百分之六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百分之八十 满四周岁或以上 百分之一百
如果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并且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 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大于身故保险金,本公 司另给付其超出部分。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