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金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1:3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合同周年日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4周岁
11.5毒品
11.6 酒后驾驶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机动车
11.10 法定身份证明
11.11 利息
11.12 净保险费
11.13 次标准体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金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1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 立的“交银康联金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7天至12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如果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以下三项之较高者在扣除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金
宝宝定期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
(1)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银 康联附加金宝宝定期寿险的��险费,减去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金宝宝定期寿险的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下表规定的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下 表规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 占保险金额百分比 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 百分之十 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 百分之四十 二十八周岁 百分之一百 六十周岁 百分之二百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