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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关爱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3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 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 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获 得红利分配。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红利分配方式 本合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将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若本年度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 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红利的 基础。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终了分红

  被保险人生存���本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所适用

  的分红率,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本合同

  终止。

  (2)身故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

  照所适用的分红率,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身故终了红

  利,本合同终止。

  (3)特别终了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

  本公司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特别

  终了红利,本合同终止。

  \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 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 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_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