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富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09-28 13:37: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金富保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2011 年 9 月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航空意外伤害身故,还需要提供该次交通意外 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金富保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2011 年 9 月备案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一条 借款
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
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见释义)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
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
力即中止。
第二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有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
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当日的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