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附加吉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10:1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嘉禾附加吉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养老金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的第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