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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5 08:2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号,2008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审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

  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

  周月日、保险费应交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 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见 10.1),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10.2),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10.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4),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10.5)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10.6)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7)、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见 10.8)、探险活动(见 10.9)、武术比赛(见 10.10)、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10.11)、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

  合同终止。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 人的指定 与

  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

  申请,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自我 们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

  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