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4 10:3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 3.4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 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
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 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 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与满期保险金一起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 4.1 款约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发生变更 的,则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
2、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
期保险费应当在交费期间内的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 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上述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 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中止期间内未恢复效力的,则自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您 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由于出现本条款第 3.6.1 项或第 3.6.2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60 日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 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支付您的保 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但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 60 日未恢复效力的,自该 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