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2009)
2014-09-24 10:34: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2009)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
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见 10.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10.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之和给 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
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10.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0)、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见 10.11)、探险活动(见 10.12)、武术比赛(见 10.13)、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10.14)、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0.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