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附件2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
7
合同效力中止
5.5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7)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 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4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3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5.2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分为 3年、5年、10年和15年,每份本主合同年交
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元。投保份数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交��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4.5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附件2
8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或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 实性别或年龄重新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重新核算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年龄性别错误
6.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