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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02: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保险费的支付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3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4保单贷款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0)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5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5.6合同效力恢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