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缘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4 09:01: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 红利分��方案所确定的年度红利率,计算在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 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相关法 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
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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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10 年。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在交费期间内 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 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 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 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效力恢 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中止期间内未恢复效力的,则自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 您退还您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由于出现本条款第 3.6.1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60 日为 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 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 们支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 复。效力恢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 之日起满 60 日未恢复效力的,自该 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 付保险单现金价值,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们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和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解除合同申请材料后,根
据现金价值表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返还该 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小于您交付的保险费数额,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 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您的变更申请, 并且出具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且您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您可以享受下述两项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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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