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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014-09-24 08:3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

  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期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

  3.3

  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

  时给付。

  附件3-3

  7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5.2

  本主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须于投

  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附件3-3

  8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