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2010年修订)
2014-09-23 11:52: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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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 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6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
止。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5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5)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 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4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附件2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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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
7.3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
费之日止,以不超过 3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 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除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 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万元为限。
临时保障
7.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1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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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 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 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
(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或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 实性别或年龄重新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重新核算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年龄性别错误
6.3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