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11: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或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
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 限 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9.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6 合同内容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 更协议。
9.7 联系方式变
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您。
9.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 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