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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腾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3 10:1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证现金

  价值的金额基于保单年度末金额根据合理的方法计算而得,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

  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

  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

  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

  偿还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 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 同效力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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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最后

  一次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6.3 自动贷款垫交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在扣除

  保险费 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若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 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使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本主险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时到期的月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即行中止。但

  本条款 7.2 条有关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仍然适用。

  6.4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将本主险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

  险。本公司以书面通知申请日所具有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

  付的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当

  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减额交清保额。

  本减额交清保险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

  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

  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

  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

  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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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年龄确定与错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误处理 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