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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3 09:4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司将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应缴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二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见释义)。本公司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更改前同,���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第二十四条 借款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见释义)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即中止,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六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七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保险品种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的缴费期限内,投保人可在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