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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014-09-23 09:3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5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

  止。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4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8.16)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 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附件 2-3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延长期内您的有效保单仍然享有红利分

  配的权利,但红利分配是不确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延长期内您的已分配红利仍以我们每 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

  9

  延长期内的红利

  7.4

  延长期第一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延长期第二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等于上一保单年度的 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在本主合同延长期间内解除合同,我们将按该保 单年度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延长期内的现金

  价值

  7.3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进入延长期后每年自动递增,具体金额详见

  附表二。我们将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所在延长期的保单年度的基本保 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延长期间内的保

  险金额

  7.2

  本主合同向您提供将保险合同在 5年满期后自动延长合同保险期间使合

  同继续生效的权利。所延长的保险期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5年。是 否延长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择。若您选择延长合同保险期间, 则延长期于本主合同5年满期时自动开始起算而无需另外办理任何手续。 如果受益人在合同 5年满期后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则保险期间延 长权丧失,本主合同终止。

  延长合同保险期

  间

  7.1

  延期选择权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 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 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

  (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或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 实性别或年龄重新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