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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海纳福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失踪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地址变更

  10.5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意外伤害

  11.7红利累积利率

  11.8生存金累积利率

  11.9毒品

  11.10酒后驾驶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2无有效行驶证

  11.13现金价值

  11.14利息

  11.15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海纳福利」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

  计已缴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

  故或者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因疾病,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 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2.3.2 生存保险金

  1.退休祝福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18%给付“退休祝福金”予被保险人。

  2.关爱保险金 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缴

  费期限(年数)给付“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3.3 养老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 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 6.875%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 人。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期为十六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六年,被保险人即身故, 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2.4 生